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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醫
  本報訊(記者 孫靜) 目前,全國檢察機關已建議將711名罪犯收監執行,其中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7買屋6人。最高人民檢察院昨日發佈《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並通報全國檢察機關開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的有關情況。
  個別有權mSATA人以權“贖身”
  在發佈會上,最高檢新聞發言人張本才介快閃記憶碟紹稱,減刑、假釋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刑罰執行中的具體表現,但是,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個別有錢人、有權人以權“贖身”、花錢“買刑”現象。比如,健力寶原董事長張海違法減刑系列案。張海被判刑10年卻以假立功來獲取減刑,只坐牢6年便出獄,連帶牽出監獄人員徇私舞弊,涉及此案的相關人員已有17人被依法查辦。為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
  張本才透露,從今年3月專項檢察活動啟動至今,各地檢察機關在對保外就醫的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類罪犯”重新體檢,對違法違規以及條件消失的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提出檢察意見,已建議將711名罪犯收監執行,其中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76人。專項檢察活動中共立案查處涉及違法減刑、燒烤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職務犯罪案件105件120人。
  六類減刑假釋案件mSATA一律調查核實
  該規定要求檢察機關對六類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進行調查核實。
  這六類案件包括:擬提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嚴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社會關註度高的罪犯;因罪犯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擬提請減刑的;擬提請減刑、假釋罪犯的減刑幅度大、假釋考驗期長、起始時間早、間隔時間短或者實際執行刑期短的;擬提請減刑、假釋罪犯的考核計分高、專項獎勵多或者鑒定材料、獎懲記錄有疑點的;收到控告、舉報的;其他應當進行調查核實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廳長袁其國指出,這六類案件中,有四類情形的調查核實對象,主要針對的就是“有特殊身份的罪犯”和“有易發問題的情節”兩大類問題,監督範圍基本涵蓋了服刑罪犯中的有權人和有錢人,以及容易出現以權“贖身”、花錢“買刑”的重點環節。
  該規定還首次規範了檢察機關派員出席減刑、假釋案件法庭的職責任務。
  釋疑
  監外執行、假釋中哪些情況易出現問題?
  監外執行存在疾病診斷鑒定造假
  袁其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廳長):從存在問題來看,突出表現在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類罪犯”上,他們較之普通罪犯減刑間隔時間短、減刑幅度大,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高,有的罪犯採取假計分、假立功、假鑒定等手段違法獲取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從薄弱環節來看,就減刑、假釋而言,主要是計分考核、立功受獎環節,容易出現假計分、假立功等問題;就暫予監外執行而言,主要是疾病診斷鑒定環節,容易出現假鑒定等問題。
  存在以上問題及薄弱環節,與案件辦理程序不夠公開透明等因素有關。如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辦理主要在政法機關內部進行,公開開庭審理的比率較低,減刑、假釋裁定書和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不對外公開。此外,檢察機關對執行機關、人民法院的監督剛性不足,監督乏力。
  為此,檢察機關一方面開展專項檢察活動,一方面完善制度機制。另外,我們還在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
  如何解決保外就醫因缺乏足夠明確標準的問題?
  將深查保外就醫背後司法腐敗
  袁其國:立功和保外就醫,是刑罰變更執行中容易出現問題的兩個重點環節。個別執法司法人員偽造虛假立功條件、虛假病情鑒定幫助個別罪犯獲得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的情況屢有發生。
  檢察機關在以下幾個方面積極採取措施解決。第一,將立功情節納入檢察機關必須調查核實的六類案件之一。檢察機關採取調閱複製有關材料、重新組織診斷鑒別、進行文證鑒定、召開座談會、個別詢問等方式,對罪犯的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是否屬實,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是否系罪犯在服刑期間獨立完成並經有關主管機關確認等重點情況,進行全面的調查核實。
  第二,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目前辦理罪犯保外就醫,主要依據1990年制定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24年來,隨著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的修改,《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以及配套的“病殘鑒定標準”難以適應辦案工作新的要求。目前,我們正在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嚴格規範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和辦理程序。
  第三,通過日常監督和專項檢察活動糾正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
  第四,深入查處背後的司法腐敗問題。
  文/本報記者 孫靜
  案例

  原廳官被收監多因“病不夠重”和“脫離監管”
  昨日,根據公開資料統計,被重新收監的8名原廳局級官員多因保外就醫資格審核出現問題或有人在保外就醫期間違反規定,私自外出。
  粵湘魯各有兩名原廳官被重新收監
  根據公開報道梳理,目前,8名被重新收監的原廳官中,廣東、湖南、山東各有兩人,甘肅和廣西各有一人。
  北京青年報記者統計發現,這8人被重新收監的原因之一是“病情不夠重”。
  比如,財新網援引《大眾日報》的報道稱, 2014年以來,山東省多個保外就醫的罪犯被收監執行,其中包括已保外就醫8年的前泰安市委書記胡建學和已保外就醫4年的前濰坊監獄監獄長邵宗水。
  胡建學今年64歲,1991年任泰安市委書記,1996年因犯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死刑,二審改判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2006年,胡建學因“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等癥狀,隨時有發生心肌梗塞及心源性猝死的可能”,經批准保外就醫1年,後連續7年續保。
  邵宗水是山東文登人,曾任濰坊監獄監獄長。2007年1月,邵宗水因受賄罪被濰坊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二審改判為10年6個月。
  《大眾日報》的報道稱,因“患有心臟病、高血壓、腰椎退行性病變”,2010年2月起邵宗水經批准保外就醫,並續保至今年。
  山東省檢察機關今年開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調查過程中,山東省監獄機關發現,胡建學和邵宗水目前的病情達不到“短期內致危及生命”的條件,遂根據新的規定對二人依法收監執行。
  也有保外就醫期間違反規定被收監
  媒體報道的“廣西陽朔原國土局長受賄被判刑十年未坐一天牢”的消息引發廣泛關註,中新社報道稱,桂林市七星區法院8日接受採訪時證實,罪犯石寶春已被收監。
  2010年7月9日,法院以石寶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判決生效當天,石寶春以其身患嚴重疾病,需長期治療為由,向法院申請監外執行。
  經法院審查認為,石寶春患風濕性心臟病進行二尖瓣置換術,術後導致心功能IV級、冠心病和膀胱癌術後在定期持續化療中,有門診病歷等證據,法院於2010年7月23日決定對罪犯石寶春暫予監外執行。
  此後,法院未收到過相關部門關於石寶春的收監執行建議書及私自外出等情況通報。
  經核實,石寶春只在去南寧和廣州兩地尋醫就診時請了假,網帖中反映的其前往四川、山東等多地,都未請假,脫離監管,違反暫予監外執行相關管理規定。法院於今年7月7日決定對其收監。
  文/本報記者 岳菲菲
  實習記者 史鑫鑫 謝瑩
  減刑假釋專項檢查大事記
  2月24日
  中央政法委出台指導意見。原廳局級以上貪官減刑、假釋要向中央政法機關報備審查。
  3月1日
  最高檢表示,今年將組織開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
  3月7日
  司法部對進一步嚴格規範監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作出部署,將實現網上辦理,全程留痕,同步監督。
  4月29日
  最高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新規要求涉黑犯罪等六類減刑、假釋案必須開庭審理。
  文/本報記者 岳菲菲
  製圖/沙楠
(原標題:檢察機關建議將711名罪犯重新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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